越往后补贴数额越来越高!
2002年5月13日,美国国会通过布什总统签署的“2002年农业安全和农村投资法案”,计划在2002—2011年10年间向农业提供1900亿美元(年均190亿美元)的巨额补贴。这个法案与1996年农业法案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又把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和支持同农产品价格变动挂起钩来,把1996年的市场导向的改革法律一笔勾销。同时,该法案将农业补贴法律化,立法精神由过去的减少农业补贴转变为增加农业补贴。
根据该法案规定,一是大幅度增加补贴数额。根据美国有关部门的估算,以1996年农业法案的有关条款来测算,2002—2007年美国农业部通过商品信贷公司为农产品提供的各项农业补贴约为666亿美元,2002年法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519亿美元,6年总计高达1185亿美元,平均每年197.5亿美元;二是扩大了农业补贴的范围。2002年农业法案的补贴范围包括商品计划(对产品的补贴)、生态保护、贸易、营养计划(即食品消费补贴)、信贷、农村发展、农业研究和推广、森林、能源、杂项等10个方面。商品计划的补贴位居首位,占总增加补贴支出的50%。对已经享受巨额补贴的谷物和棉花种植者增加补贴,对已经取消补贴的羊毛和蜜蜂等生产者重新给予补贴,对历来基本上不予补贴的牛奶和花生也开始提供补贴,增加了对大豆、油菜籽的补贴,增加了对花生、羊毛、马海毛、蜂蜜和豆类作物的营销贷款;三是改变了农业补贴的方式。继续实施《1996年农业法》的弹性种植补贴,并用直接补贴替代了弹性生产合同补贴,还增加了新的补贴项目,即反周期波动补贴。当农产品的直接补贴率与商品价格或贷款率中的较高者的合计,低于农产品目标价格时,生产者可以领取反周期波动补贴。每个人领取最高的直接补贴是4万美元,每人领取最高的反周期波动补贴是6.5万美元。
由此,很多分析人士表示,《2002年农业法》是一个大幅度的倒退。首先,以往的农业法案都强调,农场主应该注重市场自由经营,把注意力瞄准国际市场,而不是政府的价格支持体系。但是《2002年农业法》不再提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竞争上面,而是通过政府拨款增强所谓的安全保护;其次,过去的农业法案强调要减少政府的农业补贴,但是《2002年农业法案》再次把增加农业拨款提上日程。另外,对于很少得到补贴的水果,这次也列入其中。
在《2002年农业法案》的基础上,2008年6月19日,几经波折的新农业法案出炉,该法案可谓《2002年农业法案》的强化版本。不仅农业补助金额再次上升,达到了2900亿美元,新法案内容除了维持目前对于玉米、小麦、大麦、大豆、棉花等农作物的补贴,还将补贴范围扩大到了其它所谓的专业农作物,如水果、蔬菜等。
与此同时,美国的粮食储备从1996年以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比如1996年为233万蒲式耳,1997年为323万蒲式耳,最高的年份则是2006年,粮食储备为520万蒲式耳。再也没有达到过1987年的水平。
所以“常平仓”和“补贴”是美国农业政策的两个方面,二者在上个世纪30年代通过农业法案确立下来之后,一直是美国农业政策的两个主要方面。至于从1996年之后“常平仓”制度逐渐弱化,补贴数额越来越多,这是美国农业资本化经营的必然结果。由于美国农业的资本化经营,食物集团“捕获”政府,美国试图转嫁成本的后果则是让广大的食物集团攫取更多的利益。所以,补贴数额越来越高,农民的收益并没有越来越高。补贴被以孟山都这样的跨国农业公司攫取。
资本渗透进农业,攫取了政府的大量补贴,从而得以在全球推销低价粮食。与此同时,各国在低价粮食的倾销之下,逐渐丧失粮食自主权。粮食巨头公司和国家政权结合而成的“粮食帝国”得以掌控全球的粮食主权,从而掌控了整个人类社会。进而印证了基辛格在上个世纪70年代那句名言。
附录:1933年以来美国主要农业立法的内容简介
《1933年农业调整法》
法案主要内容:1、通过同生产者签订和对参与播种面积控制计划的农场主付以直接补贴的方法,使农场主自愿减少主要农产品的播种面积;
2、通过同生产者、生产者协会和其他的农产品处理商签订自愿协议来调整销售和稳定价格;
3、向加工商、生产者协会和其他农产品处理商发放许可证,以取消不公平的做法和负担;
4、在农产品加工商在购买原料时收取“加工税”,并决定税率的高低;
5、以加工税和政府拨款基金来支付调整工作的开支,扩大市场和处理农产品剩余。
在这个立法中,把小麦、棉花、玉米、猪、大米、烟草、牛奶以及乳制品规定为主要农产品。为了执行农业调整法,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公司的资本总额为3亿美元。根据规定,农产品信贷公司的主要职责为:1、向同农业调整署签订合同的农场主发放无追索权贷款;2、调节农产品市场供应量,以达到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目的;3、作为向外提供援助和农产品出口的政府机构处理国内的剩余农产品。
《1935年农业调整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最主要的一个内容是,规定用海关收入的30%来促进出口和国内消费,鼓励使用剩余农产品发展工业和其他用途,资助农产品生产的调整活动,这就是著名的“第32条款”。
《1936年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
1936年1月6日最高法院宣布1933年法案“违宪”,为了防止农产品生产过多和价格下跌,急需一个新的立法。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个替代法律。它把促进土壤保护、有利可图地利用农业资源以及使农业收入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等目标结合在一起。这个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了“收入平价”的概念,即指每一个生活在农场上的人的纯收入的购买力与1909年8月至1914年7月期间生活在农场以外的每个人的收入的购买力之比。
《1937年农产品销售协议法》
由于两类农产品(牛奶和其他产品)的用途不同,法律授权农业部长和加工商、生产者和从事销售农产品的其他人签订协议:1.为牛奶制定最低的销售价格;2.用限制销售量的办法来阻止价格下跌。协议可以是自愿的(销售协议),也可以是强制性的(销售规程)。销售规程需要得到生产者投票通过。
《1938年农业调整法》
该法的新特点包括:在一定的供应和价格条件下,向同政府合作的玉米、小麦和棉花生产者提供指令性的无追索贷款,当玉米、棉花、大米、烟草和小麦的供应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农业部长可以宣布对上述产品实行销售限额,但要征得生产者的赞同;对小麦实行作物保险;对上述五种品种实行平价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