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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真相:控制了粮食就控制了人类(7)

发布时间:2008-08-27  来源:21CN财经综合
摘要:该法的一个新的条款是要求建立一个常平仓,并通过向玉米、小麦和棉花农场主提供的无追索权贷款使这个计划得以实现。这种贷款服务于双重目的:一方面是支持农产品价格;另一方面帮助农产品暂时储存起来。这个计划的

  该法的一个新的条款是要求建立一个“常平仓”,并通过向玉米、小麦和棉花农场主提供的无追索权贷款使这个计划得以实现。这种贷款服务于双重目的:一方面是支持农产品价格;另一方面帮助农产品暂时储存起来。这个计划的目的是保护农场主和消费者。

  《1941年斯蒂格尔修正案》

  它要求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需要扩大生产的所有农产品一律实行价格支持,并要求把非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的85%或更高的水平上,这些非主要农产品就称作“斯蒂格尔农产品”。

  《1948年农业法》

  它的主要目的是授权农业部长稳定农产品的价格。该法第一章“1949年价格稳定”规定,1949年市场继续实行高价格支持。该法第二章对1938年农业调整法作了修正,并使之成为一个永久性立法。它规定,自1950年1月1日起实行灵活的价格支持,即按照产量的高低来决定支持价格的降低或提高。该法还决定采用新的平价计算方法。即以计算期前10年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基期来代替以往以1909—1914年作为计算基期。但是这个立法在第二年新的农业法通过以后就停止执行了。

  《1949年农业法》

  该立法否决了1948年法计划实行灵活的价格支持政策,而继续把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在平价90%和80%—90%的水平上。对1952年以后的作物则根据供应情况,把价格支持在平价70%—90%的水平上。法律还规定,对乳制品、桐油子、蜂蜜、马铃薯和羊毛也实行强制性的价格支持,支持水平为平价的60%—90%。对于其他产品的价格支持由农业部长根据供求情况来定。支持水平最高不超过平价的90%。

  《1954年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

  该法通称第480号公法。它的目的是增加美国农产品在国外的消费,改善美国的对外关系。它合并和延长了当时有效的几个关于利用剩余农产品的授权,并将它们用于对外政策的目的。

  根据立法第一章“以外币销售”的规定,总统授权同“友好国家”商讨和执行以外币销售剩余农产品的协议。根据这个计划所得的外币可以用于:1.开发美国农产品的新市场;2.采购战略物资;3.购买军用供应品;4.资助其他友好国家采购货物和劳务;5.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6.支付美国的海外义务。7.为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提供贷款;8资助国际交流活动

  《1954年农业法》

  该法授权农产品信贷公司拨出25亿美元的农产品作为储备,专门用于:1.对外救济的目的2。发展新的或扩大市场;3.赠给在校学生午餐计划;4转为国家储备5用于研究、试验和教育目的;6用于国内的灾害救济7在销售价格不低于平价105%的情况下出售产品以增加社会供应量。

  《1956年农业法》

  1956年的农业法案是一个包括价格支持、生产控制、剩余农产品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农业法。它的第一章是“土壤银行”计划。

  所谓土壤银行计划,其目的是通过短期和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减少过剩农产品的生产,以保护和增加农业收入,保护全国的土壤、水、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免遭浪费和破坏等等。该计划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耕地面积储备计划,允许六种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者短期停耕土地的计划;二是土壤保护储备计划,农场主把一部分土地长期退出耕种,用于植树保护的目的,而每年从政府那里取得补贴。

  《1962年食物和农业法》

  该法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第一、四章授权调整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第二章为480号公法修正案;第三章授权对饲料谷物和小麦实行生产管理计划。

  土地使用调整:根据第一章的授权,土地资源要用于最有利的经济和社会用途。为此,它扩大了农村地区的开发计划,从而为生产过剩的农产品的土地使用提供了多种选择,可以在当地拥有的土地上建立更多的户外娱乐设施,促进土地和水资源的保护,防洪和发展地方水资源供应等。第四章授权为个别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贷款,发展为农场主和其他农村地区居民服务的娱乐及其设施。同时,该法律还增加了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娱乐开发贷款的授权。即将贷款的最高限额从1000万美元增加到2500万美元。

  农产品计划法律第三章授权农业部长同农场主合作,根据国内消费和出口需要安排农业生产。法律规定的1963年小麦和饲料谷物计划基本上维持在上一年的水平上,但是降低了贷款率,生产者的利润则以一种农产品的贷款和一种价格支持补贴给予支持。凡是与政府合作的农场主,除了因把土地从这些作物的生产方面转移出去而取得的补贴以外,还有资格根据他们的全部生产取得贷款和价格支持补贴。

  法律授权对1964年小麦实行一项新的供应管理计划,但是要经过生产者投票表决。如果生产者投票赞成,就开始执行强制性的生产控制计划。该计划要求取消全国5500万英亩的最低播种面积配额,代之以根据国内外的需求和政府库存的需要来制定每年的限额。各个农场的播种面积配额是根据全国的限额推算出来的。超过配额的农场主要受到眼里的惩罚。根据配额,农场主从农业部得到一份证书,上面注明了证书持有者可以出售的小麦的总量。这些小麦的价格将被支持者在平价的65—90%的水平上。配额以外的其余小麦可以用来喂养牲畜,或者按饲料价格和小麦的世界市场价格出售。

  《1970年农业法》

  该法的目的是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计划。该法授予农业部长更加灵活的权力,放松了作物的播种限制。该法把每个农场主从每一种作物中取得的政府补贴总额(包括价格支持补贴、转耕补贴和销售证书补贴等)限制在5.5万美元以内。

  小麦计划计划规定,1971—1973年作物年度停止执行销售限额和播种面积配额,但设立了一个停耕计划。根据这个计划,小麦农场主想要取得该计划的贷款和补贴,必须根据农业部长的决定停耕或转耕一定的耕地,退出小麦或其他作物的生产。1971年停耕的土地不得超过1330万英亩,1972年和1973年不能超过1500万英亩。停耕的土地可以得到政府补贴,如果停耕的土地用作公共娱乐目的,还可以得到额外的补贴。凡参加停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持目的的农场主可以得到总数等于美国国内全年消费量(但不得不少于5.35亿蒲式耳)小麦的国内销售证书中相应的份额。证书补贴的金额等于小麦的平价价格和小麦市场年度头5个月农场主得到的平均价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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