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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发布缓解生猪价格行情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

发布时间:2012-05-27  来源:新农网
摘要:(二)市场监管。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

  (二)市场监管。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强化对肉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料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不法行为。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地方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完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有关部门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进入蓝色、黄色和红色预警区域时,及时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机制,调控生猪市场。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国务院提出政策建议。

  (三)地方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地方,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冻猪肉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机制要求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综合采取措施,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警指标和标准,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五、响应机制

  国家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

  分别或同时启动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调整政府补贴、进出

  口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中央和地方正常冻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一定水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过快上涨,同时满足应急救灾需要。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时,及时通过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宣布国家将适时对生猪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8.5∶1—9∶1之间(蓝色区域)时,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中央冻猪肉储备,地方政府也要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地方冻猪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及时通过中国政府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中央冻猪肉储备,地方政府也要适时增加一定数量的地方冻猪肉储备,以稳定生猪价格和生猪生产;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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