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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猪场私设管道排污水 责任人被罚9.5万元

发布时间:2017-07-07  来源:新农网
摘要:3月30日,市、县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饶平县樟溪镇厂埔村凤仔岭的一家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该猪场直接将养殖废水排向沟渠中,涉嫌严重违法。目前,该养猪场责任人被处罚款9.5万元。 据了解,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猪场在废水处理区加药房一侧有一管道涵口,涵口用三色

  3月30日,市、县环境监察人员对位于饶平县樟溪镇厂埔村凤仔岭的一家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该猪场直接将养殖废水排向沟渠中,涉嫌严重违法。目前,该养猪场责任人被处罚款9.5万元。

  据了解,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猪场在废水处理区加药房一侧有一管道涵口,涵口用三色布遮挡,养殖废水经涵口排向加药房后方的沟渠中。该猪场环评批复要求养殖废水不外排,但该猪场没有采取措施(如用泵抽取)将养殖废水全部回用山林,养殖废水部分超标外排,涉嫌存在私设暗管等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对该猪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3月31日,经环保局立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该猪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猪场于2011年7月在饶平县樟溪镇厂埔村凤仔岭设立,从事生猪规模化养殖,该猪场私设暗管,养殖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向外界环境,且猪场养殖产生的废水严重超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潮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山地猪场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行为恶劣,排放废水严重超标,对养猪场做出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的处罚。

打印 责任编辑: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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