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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肉牛业发展模式的探讨(2)

发布时间:2008-11-13 11:00  来源:东北畜牧兽医网
摘要:养牛业已经走出了解决自家农耕需要,解决自家乳、肉等生活需要的圈子,由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养殖庭院经济走向商品经济的道路,出现了养牛大户家庭牧场,牛的商品数量增加,牧民经济收入翻番。 在农区逐年扩大舍饲养牛

  养牛业已经走出了解决自家农耕需要,解决自家乳、肉等生活需要的圈子,由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养殖庭院经济走向商品经济的道路,出现了养牛大户家庭牧场,牛的商品数量增加,牧民经济收入翻番。

  在农区逐年扩大舍饲养牛,增加了饲养奶牛数量,即保持了养牛头数增加,养牛效益明显提高。科尔沁区,在辽河两岸、一片沃野,是玉米的集中产区,放牧场很少,或基本没有,养牛主要靠舍饲圈养,借助于丰富的农副产品和粮食养牛,牛的头数增加,质量提高,出栏量增加,大大的提高了商品量(见表3)。

  典型示范发展养牛业的成功经验告诫我们,在发展养牛业中抓良种繁育,抓饲料生产,抓新技术推广等措施是必要的,但最根本的是要努力转变养牛业生产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养牛业的必然要求。要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户为载体,正确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监督,加快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建设步伐。

  刚刚生效的畜牧法中明确规定: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在发展规模化养牛生产中,《畜牧法》指出了养牛小区及规模化养牛户两种形式,重点应在规模化养牛户即家庭牧场的建设及发展上。这是因为规模化养牛小区及规模化养牛户都是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组织形式,而规模化养牛户又是养殖小区水平的提升。在肉牛产业化发达的地区,其养牛形式,基本经过以一家一户过渡到养牛小区,再由养牛小区出现一批规模化养牛户即家庭牧场。

  二者在实质上也有不同的内涵,养牛小区建设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进行的标准化建设,在管理上实行标准化管理,通过合作社、协会等合作组织与市场联结,与市场联结的对象包括企业、经销商等多种渠道,引领养牛业的发展。参与小区的养牛户参差不齐,一些吃苦耐劳、文化水平高、领导能力强、善经营、会管理的养牛户逐渐发展壮大,小范围内已经限制了它的发展,它要采取向外扩张或兼并其他养牛户;而有些养牛户由于劳力进城,天灾病业等无力经营或不善经营等退出养牛小区或被其他养牛户兼并,造成一些小区养牛户不足或空置,达不到预期目的,而需要发展的已经形成规模的养牛或城镇有闲置资金的投资商发展规模化养牛,要求现有养牛小区整体水平再有一个提升,他们不仅要求有一定规模还要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要有良好的技术服务并培养自己的技术队伍,掌握信息开拓市场等等,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3半农半牧区肉牛业主要饲养模式是家庭牧场,分四种形式

  农村牧区生产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养牛业走出了庭院经济的模式,走向商品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养殖者尽力扩大生产规模,作到专业化生产。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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